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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荣昌校区 膳食科学生食堂办伙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14 10:53  |   来源:本站原创  |   编辑:后勤工作办公室  |   浏览次数: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

膳食科学生食堂办伙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堂办伙物资采购,完善采购监督管理,提高采购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物资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及《西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西校(2018)476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食堂办伙物资采购管理的基本规范,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供需双方共同利益。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执行价应不高于市场同期批发价。未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的物资,应认真比价,货比三家,执行价格应不高于同期市场零售价。

第四条 严格供应商选择、评价、增补,加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建立资质审查档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生食堂办伙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后勤办主任、校区审计、膳食科等相关人员构成,后勤办主任任小组组长,膳食科科长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工作,后勤办主任、审计负责审核、监督采购工作。

采购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学生食堂办伙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物资采购及管理内控制度。

3、对供货商资格进行审查及管理,建立索证索源档案。

4、负责办伙物资数量验收、质量与安全把控。

5、负责办伙物资市场调查,降低或控制采购成本。

6负责物资验收、保管、分类统计、出入库管理等。

7、审核合作供货商调价申请,根据市场行情提出调价建议。

8、负责供应商的考核评价工作。

9、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物资采购、验收及仓储管理

第六条 物资分类

1、主要原材料类是指品种稳定,食堂的使用量大,且市场价格相对较稳定的物资,包含猪肉类、粮油类等。

2、其他原辅材料类是指品种繁多,使用量小,市场价格变化大的物资,或临时决定采购的物资,包含:牛肉类、蔬菜类、调料干鲜类等。

第七条 主要原材料采购,每学期开始由办伙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审核遴选供应商、比较询价及价格谈判,确认供应商及合同签订等方式执行。

未纳入招标采购的办伙物资,根据市场行情和市场调查结果,原则上选择以下方式执行。

1、参照市场调查价格

对每月有一定用量、价格相对稳定的物资,可根据市场调查及比价选择结果遴选供货商。参考市场行情,拟定控制价格,控制价格原则上应低于或接近市场批发价。

2、现场议价

对价格随季节变化较大的物资、零星物资和接待临时用物资等,如蔬菜、海鲜等宜采用现场议价方式采购,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市场零售价。

第八条 采购流程

每学期膳食科提出采购计划,收集供货商信息等资料,提请办伙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小组启动采购程序,采购管理工作小组审核、确认供货商及供货价格机制。

第九条 物资验收

学生食堂由专人负责物资验收、保管等工作,做好物资入库、出库台账登记工作。

第十条 仓储管理

1、保管员根据《保管员岗位职责》管理本部门物资,完成管理台账。

2、定期检查和清理办伙物资的保质期。

3、按照仓储管理要求堆码物资。

4、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发放物资,建立领用登记。

5、定期做好物资盘存工作。

第四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可靠且符合人体食用的健康安全食品。供应商在供货过程中有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供应商资格

1、粮油类供应商资质要求:具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

2、鲜肉类供应商资质要求: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资质。

3、其他类别供应商资质要求:有正规经营手续和固定经营场所的公司及个体工商户,应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第十三条 供应商管理

1、采用公开要约征集或推荐审核相结合的方式遴选供应商。

2、结合市场考察,通过资质、实力、专业化程度、货物来源、价格、质量、送货及时性、友好合作态度、商业信誉等指标综合评价供货商,定期对供应商开展考核评价。对优质供应商优选续用。对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建立淘汰、退出机制。

3、在合作过程中,发现供货商有严重供货质量问题或故意不履行合同行为的,报物资采购执行组和监督组审批后允许取消其供应商资格,按流程重新遴选。

第十四条  建立供应商缴纳履约金制度。资格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在签约或要约供货过程中,应根据业务性质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以上一批次货款作为保证金。若供应商违约造成需方严重损失的,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仍不足抵扣的,可以暂停支付货款直至追讨完赔偿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