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关于“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对违反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等规定,特制定本条款。
一、关于污损、遗失书刊资料处理的规定
读者对所借书刊资料应加以爱护,妥为保存,不得遗失、污损、圈画、批注等,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读者所借书刊被污损、圈画、批注等,除收回书刊外,按书刊原价的1-2倍收取损书费。条形码被撕掉一张,赔偿2.00元。
2、读者所借图书被损坏,除收回图书外,按原价的2-3倍赔偿或以同版本新书赔还。
3、读者所借图书被遗失,属各种工具书的按原价的4倍赔偿,属外文书的按原价的2-3倍赔偿;属多卷集的图书,只遗失其中一部分,除该套余本收回外,按全套书原价的2-3倍赔偿;其他图书,属2000年以前(含2000年),孤本书及畜牧、兽医、水产、计算机、英语等专业图书,价格在5元(含5元)以下赔偿50—100元,价格在5元以上赔偿100—200元不等,其余图书按原书价的8-10倍赔偿;2000年以后孤本书及畜牧兽医、水产等专业图书按原价的6-8倍赔偿,其余图书按3—5倍赔偿。
4、对遗失、污损书刊赔偿,由责任人在一个月内到图书馆办理赔偿交款手续,对超过期限不交款者在其工资或助学金中扣除应赔偿金额。
二、关于盗窃书刊资料行为处理的规定
1、读者对借阅的书刊资料裁剪、撕页、改头换面或在书库、阅览室私自拿走书刊均属盗窃行为。
2、盗窃图书以原价的10倍罚款,盗窃期刊资料以全年价的2-3倍罚款。
3、图书馆对盗窃书刊资料者,将报所在学院并责令写出书面检讨,停止借书一学期。对盗窃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4、对维护社会公德、爱护书刊、揭发检举盗窃书刊资料行为者给予表彰,并按罚款30-5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