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对所借书刊资料应加以爱护,妥为保存,不得遗失、污损、圈画、批注等,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读者所借书刊被污损、圈画、批注等,除收回书刊外,按书刊原价的1-2倍收取损书费。条形码被撕掉一张,赔偿2.00元。
2、读者所借图书被损坏,除收回图书外,按原价的2-3倍赔偿或以同版本新书赔还。
3、读者所借图书被遗失,属各种工具书、外文原版书的,按原价的4倍赔偿;属多卷图书,只遗失其中一部分,除该套余本收回外,按全套书原价2 —3倍赔偿;其它图书,属2000年以前(含2000年)孤本书及畜牧兽医、水产、计算机、英语等专业图书,价格在5元(含5元)以下赔偿50-100元,价格在5元以上赔偿100-200元不等,其余图书按8-10倍赔偿;2000年以后孤本书及畜牧兽医、水产等专业图书,按原价赔偿6-8倍,其余图书按3-5倍赔偿。
4、对遗失、污损书刊赔偿,由责任人在一个月内到图书馆办理赔偿交款手续,对超过期限不交款者在其工资或助学金中扣除应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