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令)、《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的监督检查指导,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坚持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学校领导、部门监督、单位负责、全员参与”的要求,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 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组织、实施和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志愿消防队,成员包括安保人员、值班人员和志愿者等,在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校园消防安全巡逻、检查、火灾救援、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凡在学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领域承担消防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指导督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和运转,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和维护;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定期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指导和培训;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建设,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八)受理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城乡住建委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等申报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安全信息员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巡查、监督和整改。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及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负责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以及消防安全台账建设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使用、管理与维护,防止丢失和人为破坏,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负责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预案处置火灾事故,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七)负责做好本单位易燃易爆等危化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的报送,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开展的日常检查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成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后勤集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员工和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禁止存储易燃易爆物品,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加强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同时上报相关单位。
保卫处、学工部门和学院(部)应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管理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使用单位之间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分别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会堂)、超市、宾馆、幼儿园、学生活动中心、职工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校史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室)、保密室、机要室、财务室等要害单位及部位;
(三)中心变电站、大楼配电室、车库、锅炉房、电梯等部位;
(四)实验室、网络机房、广播站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物流服务等单位;
(七)文物保护建筑、高层建筑、木质结构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及部位。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后勤保障部负责新建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的配置,消防合格验收手续的办理,以及消防设备的移交;
(二)后勤集团负责物管进驻楼宇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无物管进驻楼宇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三)保卫处负责学校公用建筑常规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的配备和现代消防系统的维护维修。使用单位需确定专人对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进行管理维护,在保质期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自行更换或补充;实验室专用特种灭火设备的配备、检修维护和销毁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四)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独立经营核算单位,自行购置消防器材,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压、圈占、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不得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供用能源管理
(一)后勤集团负责全校公共区域水电气基础设施的巡查和维护,负责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对校内二级配电房的变配电设施进行管理、检测与维修;
(二)后勤集团协助相关单位对实行物业管理大楼内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监管维护,各使用单位对楼内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负主体责任;
(三)后勤保障部负责消防水电设施的改造和新建,对校内一级配电房和开闭所的变配电设施、避雷设施进行管理、检测与维修;
(四)后勤保障部负责学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安装,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五)校内各单位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须经后勤保障部审批。
第十六条 消防档案管理
各单位应按统一规范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详实反映本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与志愿消防队员及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四)防火检查、巡查情况;
(五)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六)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习情况;
(七)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奖惩情况;
(八)火灾情况。
保卫处负责建立学校消防安全档案。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管理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事先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工程活动管理
(一)各单位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应当承担原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的保护,出现丢失和人为损坏,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补充和更换;
(二)学校工程配套消防设施的设计、招标和验收,保卫处应当参与。后勤保障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三)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场所管理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和礼堂(会堂)、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摆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城乡住建委验收合格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四)校内林区是重点防火区域,后勤集团应设置防火提示牌,清除干草、落叶等可燃物,发现和制止使用明火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学校各建筑内消防控制室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操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后勤集团负责其管理楼宇的消防控制室,其余楼宇消防控制室的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消防控制室及其他消防设施设备所用空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双方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火情发现人应当立即报警。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力量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同时,按规定报上级领导和主管单位。
事故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保卫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损失情况。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图书馆、实验室、文物建筑等应加强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
学校保卫处负责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在隐患消除之前,应采取严格防范措施。对于上级部门指出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完毕后,报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牵头于每年五月“防灾减灾月”和十一月“消防宣传月”在全校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消防培训和逃生演练纳入新生军训。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消防经费主要指日常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由保卫处负责申报、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日常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公用建筑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采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疏散演练,建设微型消防站及志愿消防队等。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备的维护和升级改造。
第三十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须设立消防专项经费用于单位内消防器材维护更新、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党建工作与事业发展融合考核目标任务。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实行负面清单台账管理,纳入学校党建工作与事业发展融合考核,取消其当年各种评优资格;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问责;对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而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并督导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校〔2012〕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