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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殡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9 14:42  |   来源:本站原创  |   编辑:唐斌  |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去世及教职工在学校去世亲属的殡葬活动。

第三条 教职工去世后的殡葬事宜由其亲属承办,去世者生前所在学院(部门)协助办理;去世者无直系亲属的,由其生前所在学院(部门)承办。

第四条 教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执行重庆市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丧葬费由去世者承办丧事的亲属(或单位)领取和使用。

第五条 教职工去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提倡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治丧原则。去世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的,家属、亲友和所在单位应予以尊重。

第六条 殡葬活动应遵守校园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等规定。不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播放、吹奏高分贝音乐。

第七条 教职工及亲属去世后,其亲属(单位)应及时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

第八条 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校级干部、重庆市和国家人事部直接管理的高级专家去世后由学校发布讣告,其他人员去世后由其生前所在学院(部门)发布讣告。

第九条 教职工去世后,可在殡仪馆举行遗体送别仪式。

遗体送别仪式由去世者生前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主持,可作简要的生平介绍。处级及其以上干部的生平简介由组织部负责审核;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干部的生平简介由人事处负责审核;其余人员的生平简介由其所在的二级党委负责审核。

有关部门派代表参加遗体送别仪式。去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分管人事或教学科研的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工会、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的负责人参加;去世者是离休干部或正处级干部的,分管离退休工作或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的负责人参加;其余职别的在职人员去世,人事处、工会派代表参加;其余职别的退休人员去世,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工会派代表参加。

去世者是中共党员的,组织部派代表参加。去世者是统战对象的(民主党派成员、少数民族教职工、侨台港澳眷属、无党派高级知识分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史馆员、参事等),统战部派代表参加。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单位和学校要进行劝阻、制止,并给予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