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条 管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果学校和管委会主任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管委会会议。
第三条 管委会委员、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出席管委会会议。
第四条 校区机关六大办公室主任、校区工会主席以及议题所涉及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管委会会议。
第五条 管委会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的出席人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缺席由主任委托的主持校区行政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综合办主任和副主任协助管委会会议主持人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综合办要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会议出席人员。
第二章 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八条 管委会会议研究和落实校区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市委和市政府有关文件、指示或会议精神提出传达、贯彻、执行的意见;
2.拟订校区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3.拟订年度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
4.校区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审议;
5.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
6.教职工的辞退、辞职、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调动;
7.教职工评定职称、奖励或处分、津贴调整及工资分配原则;
8.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人员编制;
9.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校区科技产业及产学研基地建设;
10.教学、科研、人事、思想品德教育、学生教育与管理、计划生育、财务、基建、后勤、产业、外事、校产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1.校区的重大行政活动;
12.校园总体规划和校园环境建设;
13.需要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管委会成员提出、综合办负责收集和汇总,报经管委会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管委会会议议题。
第十条 凡确定为管委会会议的议题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充分准备,并在管委会会议召开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管委会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时,涉及有关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议题先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结果正式做出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和意见。
第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个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四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五条 管委会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由管委会有关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经主任同意,可提请管委会会议复议。
第十六条 综合办负责管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管委会主任或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纪要
第十七条 管委会会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管委会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缺席原因、记录人;
2.管委会会议议题、议题的提出单位和部门、议题的说明以及议题的有关材料等;
3.审议议题时各位与会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4.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5.其它由管委会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事项。
第十八条 每次管委会会议后三天内由综合办整理并形成《管委会会议纪要》。《管委会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委会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
2.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第十九条 《管委会会会议记录》、《管委会会会议纪要》应送主任或管委会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并及时送请因缺席的出席人签阅,然后送档案室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提高管委会会议质量与效率,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不得随意在会场上走动。
第二十一条 未经管委会会议主持人同意,任何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凡经管委会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除学校和校领导进行校正外,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以集体认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管委会会议所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公布,应按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不得抢先通气,更不允许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讲话不负责的乱传。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